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太原理工大学)
开放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2019年3月)
为更好地贯彻“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利用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同时提升实验室学术水平,使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为矿业工程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为加强开放课题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开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开放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一条 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相关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大学、研究所、企业等单位。
第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者一般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的科研人员。实验室特别鼓励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申请开放课题。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四条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的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
第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日期见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第七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完成期限为2年,允许连续申请。获准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项目任务时不得申请新的开放课题。
第八条 开放课题基金每年重点项目3-4项,每项8-10万元,面上项目6-10项,单项资助额度为2-3万元;若年资助总额减少或增加,则各项资助额度等比例降低或提高。
第九条 重点项目学术委员会发布项目指南申请,面上项目根据本学科特点自由选题,项目经专家进行初审与复审后,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有重点地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二章 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
第十条 开放课题实施中期,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与中期进展报告,(提交中期进展报告或进行中期进展汇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开放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取得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承担者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实验室给予开放课题承担者同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同等优惠的设备使用权。
第十三条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经费分年度核定。
第十四条开放课题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实验材料制作和测试费
(2)设备费(含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
(3)资料费(含论文发表、学术会议注册等费用)
(4)调研/会议差旅费
(5)劳务费
第三章 成果管理和课题结题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资助的项目,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资助课题发表论文需署名实验室,署名方式如下:
中文: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太原理工大学),太原,030024
英文: Key Lab of In-situ Property-improving Mining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aiyuan, 030024, China
还需注明开放课题基金资助,注明格式如下:
中文: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太原理工大学)开放课题基金
英文:Supported by the Key Lab of In-situ Property-improving Mining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aiyuan, China
第十六条开放课题成果的主要体现方式是发表高水平论文,要求重点项目至少发表3篇SCI,面上项目要求1篇SCI或3篇EI收录的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开放课题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开放课题结题报告
(2)标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学术论文的复印件
(3)专利、鉴定结果、获奖证书及其它相关成果的证明材料
(4)经费使用情况报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太原理工大学)
2019-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