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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太原理工大学)开放课题暂行管理办法(2020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0-06-15 15:33:35 | 浏览次数:

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太原理工大学)开放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20206月修订)

为更好地贯彻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利用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同时提升实验室学术水平,使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为矿业工程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为加强开放课题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开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开放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一条 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相关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大学、研究所、企业等单位。

第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者一般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的科研人员。实验室特别鼓励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申请开放课题。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四条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的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

第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日期见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第七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完成期限为2年,允许连续申请。获准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项目任务时不得申请新的开放课题。

第八条 开放课题基金每年重点项目拟支持2-3项,每项10万元,普通项目拟支持6-7项,每项3万元;若年资助总额减少或增加,则各项资助额度等比例降低或提高。

第九条 重点项目根据指南中相关领域提出申请,普通项目根据本学科特点自由选题,项目经专家进行初审与复审后,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有重点地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二章 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

第十条 开放课题实施中期,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与中期进展报告,(提交中期进展报告或进行中期进展汇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开放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取得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承担者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实验室给予开放课题承担者同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同等优惠的设备使用权。

第十三条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经费分年度核定。

第十四条开放课题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比例如下:

1)实验材料费、测试费、加工费,比例为30%

2)差旅费、会议费,比例为20%

3)版面费、专利费、资料费等学术成果费,比例为50%

 

第三章 成果管理和课题结题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资助的项目,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资助课题发表论文需署名实验室,署名方式如下:

文章作者所标的“1”单位或“2”单位应是“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太原理工大学)”(例:张三12,李四3,4,……。12为“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太原理工大学)”,标其他序号单位的不计入成果统计)。同时应标注“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太原理工大学)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Key Lab of In-situ Property-improving Mining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项目编号)”。未按要求标准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统计。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成果的主要体现方式是发表高水平论文,要求重点项目至少发表3SCI,普通项目要求1SCI3EI收录的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开放课题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开放课题结题报告

2)标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学术论文的复印件

3)专利、鉴定结果、获奖证书及其它相关成果的证明材料

4)经费使用情况报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位改性采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太原理工大学)          

2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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